当百度与作家们的谈判出现巨大分歧后,李彦宏公开宣称,如果百度文库不能有效地清除盗版,百度文库甚至可以关掉,虽然他也指出,百度还是希望与版权方、作家达成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这种负面影响虽然没有达到当面打斗的程度,但它对政府形象的实际损害却远非一件小小的治安案件的危害性可比。但公开场合就有所不同了。
一、言论自由的功用——挑起事端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这些情况都说明,很难说逯军的话将激起听众的骚动而有危害治安之虞,对照起哄者否决的认定标准,可以认定它不能成立吗?本事例的关键问题在于,逯军并不是一个普通公民,而是一个较为高级的公务员——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说得过分一点,正是因为言论能够引起人们的争论,它才更值得宪法的保护。[4] See Kingsley Intl Pictures Corp. v. Regents of the Univ.of N.Y., 360 U.S.684,689 (1959).[5] 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96页。Feiner的演讲引起了听众的骚动,其中一名听众对在场的警察说:如果你们不将这个杂种赶走,我将亲自上去让他滚蛋。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逯军是在与同事的争论中发表了上述言论,他的同事可能会对此感到难受和不解:难受的是作为一个领导,他居然能说出这样没有水平的话来。[6]就本事件而言,似乎可以承认,逯军言论的谬误性并不损伤其价值,因为正是在同各种谬误的碰撞中,真理的火花才得以显现。在他看来,正是因为拆迁,基层政府才有能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改造,而这是这些年来生活在城市里的人们都可以切身感受到的,也是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着的拆迁的红利。
面对钉子户,实际上基层政府多数情况下首先想到的当然不会是以强制的方式达成目标,而是会与钉子户沟通,尽可能劝说,劝说不成,再进入谈判阶段,做一定的让步,以换取钉子户的让步。而当地政府预料到拆迁户有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去时邀请了各方面的人员参与,不仅带了消防人员,还特意找了媒体一同前往。因为政府的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就给了农民争取和谈判的空间。所以,媒体也应当有适度反思,不能老是一副"永远正确"、纯情无辜的姿态。
宜黄事件中,记者在网上通过手机发微博现场直播,而钟家的人作为当事人也开通微博,随时公布情况,全国媒体集体跟进,舆论对当地政府一片指责之声,使地方政府完全陷入被动。面对媒体上完全是一边倒的批评,各地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一级的基层政府几乎没有做过多少反驳,以沉默承认了他们自己理亏,而这样的事情往往都以引起政府高层注意、地方政府被责令改正的结果告终。
当然,这样做需要先打破一个这些年来一直很流行的观念,即个体利益高于一切,集体利益不能成为压制个体利益的理由。但由于近些年来的政策越来越趋向于给予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村集体的权利越来越小,村级组织和村干部越来越难发挥作用,最终往往是单家独户的农民面对政府。所以说,拆迁过程中也不是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在单个拆迁户的利益诉求超过了合理范围,损害到了集体利益的时候,就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普通的中国农民也能够理解并接受这种照顾。
从这个角度说,拆迁实际上确实如"宜黄慧昌"所言,不仅使政府和农民从中获利,而且有更多的人都从中获利了,是一个皆大欢喜的事情。在这样的利益博弈中,多数农民当然是比较谨慎的,只有少数人敢于铤而走险,把自己的要求坚持到底。因为,这样一笔钱,可能是一个普通的内地农民家庭全家人辛苦几十年都不一定能够得到的现金。但他的回应不但未能引起媒体上对拆迁的更广泛讨论,只是招来了一轮比之前更猛烈的批评。
而当政府发现对方的要价已经远远超过了他们所能接受的范围的时候,态度就可能会发生一百八十度的改变,突然强硬起来。在类似反拆迁这样的事件中,媒体完全一边倒,而且是全国媒体集体介入,就有可能让更多的人在面临拆迁时选择以极端的方式与政府博弈,客观上的效应几乎是教唆拆迁户自杀。
这样,等于一个农户一票否决了对其它99家有利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当然是按照既定标准操作,无需考虑其它情况。
假如说一个村子有100户人家,农田灌溉需要分摊成本,但是有一家人不愿意出钱,这件事情就做不成,最后的结果可能无法灌溉,大家一起减产。换句话说,本来是愿意心平气和的讨论问题的"宜黄慧昌"在被财新网编辑加工后,完全变成了一个批判的靶子。当然,不能否认的是,也因为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政府"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就比较大,当然也就可能出现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的情况,从而引起农民对拆迁的反感甚至反抗。如果说钉子户的反拆迁行动成功,其它99家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这个损失又由谁来赔呢?农户地权较弱而村庄集体的权利较强时,村庄内部可以协调解决,以免大多数人的利益受损。正是因为媒体介入的可能性的存在,才使政府不致的做法能有一定程度上的克制,不会过快地极端化,采取强制措施。而现在的情况是,媒体只要一介入,就完全站在了反拆迁的一边,媒体上发表出来的评论也都是千篇一律地声讨和谴责政府的。
但媒体介入后,过于片面地强调农民反抗拆迁的正义性,社会舆论一般也都受媒体影响,会同情和支持农民的做法。当然,面对这样严重的公关危机时,如何应对和处理,也是考验基层政府和干部的智慧的。
而且,在今天中国的特殊国情下,被政府拿走的钱当中,又有一部分被各级政府官员以各种形式和名目装进了自己的口袋。所以,只要哪里一听到有拆迁的消息,农民就马上翻新房子、娶媳妇生孩子增加人口。
而且,由于有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协调,即使出现矛盾,也能够以比较理性的方式解决,不致走向极端化的对抗。而在10年前,不健忘的人大概都还记得,实行分税制后,基层政府曾陷入破产边缘,不要说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就是连按时发放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都做不到。
在这个博弈过程中,正如贺雪峰指出的,能够比较好的既保护农民利益、又能实现政府的目标的,往往是那些土地集体化程度比较高、村干部又比较积极的村庄。尤其是,碰到类似事件的时候应当充分了解情况,不要误导公众。在面对类似拆迁这样涉及集体利益的公共事务时,涉及到的人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每个人的利益诉求就不仅关系到个人,也关系到共同体中的其他人的合理利益诉求的实现,应当适用"少数服从多数,个体服从集体"的原则。即使100家人需要拆迁,如果只有1家反对,拆迁就可能拆不了。
而在近些年来农户地权加强而集体权利越来越弱的情况下,村庄集体对单个农户的干预能力也就越来越弱了,基本上无法改变农户的决定。而极少数钉子户则可能会意识到,原来政府并不是他们之前想象的那么强大,也会妥协,所以他们的预期可能会改变,提高自己的要价。
所以,基层政府在面对这样的事情的时候,就很容易慌乱,做出很错误的事情,即使有些正常反应也会在媒体上被反映为颟顸不讲理的举措。二如果哪怕是以最快的速度阅读了"宜黄慧昌"的文章的人,都不难发现,"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这个句子实在不是该文的核心所在,也并非全无道理。
因为很显然,在当时的情形下,宜黄政府官方的任何解释都不会得到媒体的信任和谅解,而作为个体的基层干部更是不可能有机会在大众媒体上得到多少发言机会,即使有也往往会被曲解。但遗憾的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宜黄慧昌"未能继续发言,而他的文章中提出的这些观点也未能得到认真的对待,讨论就更不用说了。
而在多数出现类似宜黄事件这样的事件中,事情的起因往往都是因为农民的要求超过了政府能给出的价格太多。这就要求,最起码的是应当给集体保留一定的干预个体利益诉求的权利,比如说,当单个农户的利益诉求已经危及集体利益的时候,应当给集体保留一些以合理的形式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不能完全废除集体,让国家与农户直接博弈。毫无疑问,舆论监督当然是需要的。一这几年来,媒体的维权政治在操作技术上越来越成熟,一个又一个暴力拆迁导致悲剧结果的事情被推进了公众的视野。
到这时候,钉子户的选择有两个,要么调整策略,见好就收,要么继续与政府对抗,不肯妥协。而宜黄政府则处理失当,未能挽回公众形象,重建公众对他们的信任,最终导致了一个双输局面。
最让人惊讶的是,作为最大的官方媒体的新华社不仅没有支持基层干部的这种积极性,反而在众多媒体中率先发难,几乎是以最严厉的口吻批判了"宜黄慧昌"的"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的说法。住人的家庭得到的补偿标准比没有住人的高,房子新而且大的比房子旧而且小的高,家里人多的比人少的高,如此等等。
所有买过房的人大概都知道,在今天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这样的城市周边的农民的生活条件和收入水平之高,不仅远高于内地普通农民,而且要比一般市民家庭都要高。在宜黄事件后,各地陆续出现了一些暴力反拆迁的事例,虽然尚无确切证据证明这些拆迁户是受到了媒体宣传的影响,但多多少少肯定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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